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