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一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辖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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