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