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事宜,应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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