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转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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