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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