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重点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