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采区或整个矿区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
矿山企业必须在闭坑前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提交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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