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因采矿受到破坏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给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整治、给予相应的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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