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私自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