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