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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