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