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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