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五)违反规定罚款、收费的;
(六)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违反规定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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