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