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