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