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