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接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或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或瞒报,不得设置障碍。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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