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原抵押登记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