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四十条 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原抵押登记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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