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将新增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
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非正常消耗,应当提出注销报告,按规定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核减矿产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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