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应当随之抵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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