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