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