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情况,由省辖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