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的矿区范围无争议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根据矿山建设规模与矿床储量相适应的原则,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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