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个体采矿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资质条件证明、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方案,直接到当地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