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三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二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逾期不申办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