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四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清真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少数民族人员清真伙食补助费。
接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宾馆(饭店)、医院,应当设清真灶,或者配备专用的清真灶具。
接待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宾馆(饭店)、医院,应当设清真灶,或者配备专用的清真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