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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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 第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 第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的... 第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做好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促进少数民族... 第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 各民族公民应当互...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省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 第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纳入培养干部的总体规划。 少数民族人口较... 第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少数民族的代表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按照... 第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少数民族公... 第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条 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 第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控告和... 第十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 凡发生涉及民族关系的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依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镇),可以申请建立民族乡(镇)。必要时可以适当... 第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四条 民族区、乡(镇)长,由建立民族区、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区、乡(镇)人民政... 第十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村,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公民。 村...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贷款、物资,提供产供销服务,开展对口支援和... 第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制定脱贫计划和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 第十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九条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依法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建筑工程,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优先招收... 第二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区、乡(镇)的建设,帮助兴办各项社会事业,加快民族区、乡(镇)的全面发...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镇)加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水利、电力、邮电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二条 民族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优待民族区、乡(镇)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帮助下列企业发展生产,解决困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对第二十三条所列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贷款利率方面应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出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专项资金,视地方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对用于少数民族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进入本地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八条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其审批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少年儿童,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 第三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学校有计划地培养师资。对符合转正条件的少数民族民办教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一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在考试总成绩上应当给予增加分数的照顾,具体...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三条 各类民族院校招生在生源不足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分数线录取。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就业文化考试、报考技工学校的照顾二十分;参加招聘干部文化考试...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到民族乡...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创办文化馆(站)、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在卫生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村民族学校的教师和在民族乡(镇)、村工作的教...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应当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一条 在招工、招生、征兵以及招收其他各类工作人员时,除不适合少数民族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少数...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二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主要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兴办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清真...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四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清真灶的...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中有伊斯兰教丧葬习俗的,应当予以尊重。城市人民政府对有伊斯兰教丧葬习俗的少数民...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促进民族团结,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项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擅自更改民族成份的,不予承认,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应停止其有关活动,由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 第五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