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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