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