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擅自更改民族成份的,不予承认,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