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