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做好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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