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省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