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镇)加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水利、电力、邮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民族乡(镇)发展交通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