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区、乡(镇)的建设,帮助兴办各项社会事业,加快民族区、乡(镇)的全面发展。
民族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等项事业。
民族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等项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