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制定脱贫计划和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开展科技扶贫、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对少数民族群众中的贫困户,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和救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