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七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贷款、物资,提供产供销服务,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优先给予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