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村,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公民。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民族团结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