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
少数民族在国家的帮助下,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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