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四条 民族区、乡(镇)长,由建立民族区、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干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