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帮助下列企业发展生产,解决困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镇)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办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集资办的企业;
(四)少数民族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五)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一)民族乡(镇)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办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集资办的企业;
(四)少数民族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五)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