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对第二十三条所列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贷款利率方面应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给予贴息。
税务机关对第二十三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