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到民族乡(镇)工作;扶持少数民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