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创办文化馆(站)、图书馆等文化设施,组织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并在专项资金的投放上予以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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