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村民族学校的教师和在民族乡(镇)、村工作的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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