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一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有民族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