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条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学校有计划地培养师资。对符合转正条件的少数民族民办教师和在民族学校工作的汉族民办教师,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